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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12-21 15:04:29    译聚网    陕西省教育厅    


      第四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超规模、跨区域办学。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实施技工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颁发情况监督,对非法颁发或伪造毕业证书的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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