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对考入区内高等学校的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学生,减收百分之二十学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区内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学生,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和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合格成绩单的,由政府补助选修费用,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纳入生均定额补助。
少数民族预科生应当享受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职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
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重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事业和蒙古文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对蒙古文教材、教辅资料、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出版发行实行财政补贴政策。
对蒙古文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审查等给予资金保障。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应当加强民族教育督导评估与办学条件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达到标准化要求,满足特色化发展需要。
第四十六条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
第七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