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外高等学校下达自治区的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和其他招生计划,应当划出一定比例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
区内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应当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举办民族预科班。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建立健全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双语教学课程教材体系,建设蒙古文教材编译专兼职队伍,提高国家课程教材编译质量,突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特色。
制定蒙古语言文字中小学、大中专教材和教辅资料及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加强编译、审查、出版、发行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教育信息化工程,实现民族教育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加强民族文化普及教育,在民族学校开设民族文化教育选修课,弘扬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的草原文化核心理念。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严格遵守教师道德规范。
从事双语教学工作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应用蒙(朝)汉两种语言文字能力应当符合岗位要求。
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应当适当高于同级同类学校的其他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