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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2018-10-07 15:03:25    译聚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


  (三)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其他侵害民族教育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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