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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2018-10-07 15:03:25    译聚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九条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蒙古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蒙古族学生,实施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双语教学。


  朝鲜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朝鲜族学生,实施以朝鲜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朝鲜语的双语教学。


  其他少数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本民族学生,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开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课程。


  自治区支持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以学校教育形式学习传承本民族语言和本民族文化。


  第二十一条实施双语教学,应当在学前教育阶段培养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能力和学习汉语兴趣,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高中阶段教育熟练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设一门外国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置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学科专业,培养研究型、创新型、应用型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和蒙汉兼通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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