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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2018-10-07 15:03:25    译聚网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为重点,以科学文化知识传授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民族教育机构和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的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开展民族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是指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要教育对象的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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