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完善我省资助政策体系,做好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具有发展潜力。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于每年5月10日前,按各高等学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数,提出全省相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