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高校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报决算,决算报表要真实、完整,不允许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决算的现象发生。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高校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程序报批,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每年度按要求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报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执行情况。项目及经费执行绩效将作为下一年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拨付额度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高校要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高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要求高校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指导标准为支出上限,各高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地原则进行开支,不得简单将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