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高校每年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要求制定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报送高校直属主管部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主管部门如对所属高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有调整意见,可每年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六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各高校上报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和主管部门的调整意见,审核制定下一年度高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年度审批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高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及经费预算,批准后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聘请计划,财政部按现行预算管理程序下达经费预算。各高校预算一经下达,当年不再追加。
第十八条 各高校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内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高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部门是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统筹安排,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各专家项目的经费支出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销,经本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核销。各项目专项经费预计年底不能执行完的,可调配至本校其他外国文教专家项目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校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专家经费支出要进行项目核算,专家经费的收、支要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