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 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 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以上费用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经费资助指导标准》的规定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执行,对于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由高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专家工薪、讲课费及专家补贴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对于单次来华外国专家,资助其专家补贴和住宿费的,时间不超过90天。对单次来华工作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各高校必须与其签订工薪合同。
第十四条 高校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及交通等费用,应由项目执行单位支付,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项目执行单位因执行专家项目购置器材设备等费用,不得在专家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