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历山大•弗雷泽•泰特勒(Alexander Fraser Tytler,1747-1814)生于苏格兰的爱丁堡,毕业于爱丁堡大学,后在爱丁堡大学担任历史教授。1770年,他改行当律师,但他一直酷爱文学和翻译。除《论翻译的原则》外,泰特勒还撰写过许多历史书籍,翻译过意大利诗人彼特拉克的作品。当著名的欧洲历史小说的创始人瓦尔特•司各特仍是爱丁堡的一个青年见习律师时,泰特勒则已是爱丁堡学派的成员了。他多次在爱丁堡皇家学会里宣读有关翻译和作诗的论文。后来这些论文汇集成册,成为1790年出版的《论翻译的原则》。在正式出版之前,该书稿就对爱丁堡的青年一代发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收集德国浪漫主义时期的作品方面,司各特也无疑受益于泰特勒。
在《论翻译的原则》一书中,泰特勒首先给所谓“优秀的翻译”下了一个定义,认为在“优秀的翻译”中,“原作的优点完全移植在译作语言之中,使译语使用者像原语使用者一样,对这种优点能清楚地领悟,并有着同样强烈的感受”。接着,泰特勒便据这个定义提出翻译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
(一)译作应完全复写出原作的思想;
(二)译作的风格和手法应和原作属于同一性质;
(三)译作应具备原作所具有的通顺。
这是三项总的原则,在每项总原则下又分若干细则。泰特勒从希腊语、拉丁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和英语之间的名作互译中旁征博引,以印证他所提出的原则和观点。首先,泰特勒认为,译者要完全复写出原作的思想,就必须精通原作的语言,并十分熟悉所译题材。这两个条件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原文意义暧昧 不明和含有歧义的地方,译者必须运用自己的判断力,选择与上下文连贯或与作者常用的思想方式和写作风格最相符合的意义。仿效原文的隐晦或暧昧是一种错误,对多义词作出多种解释则是更大的错误。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对原文有略加增减的自由,但“增补的内容必须与原作思想有必不可少的联系,并实际上能加强原作的思想”。而删减的内容则应是那些 “明显多余而又有损于原作思想的东西”,是“句子中的次要成分”。在译诗中,译者可以更加大胆地运用增减手法。同时,译者还必须“始终与原作者比智”,保持原作者的髙度,并在可能的时候超越他、改进他。但这种超越和改进是有限度的。译者不能增加任何与原作者的特殊思想和表达方式不相符的东西,同时译者如果缺乏诗的鉴赏力和天才,也不宜滥用这种增减原作的自由。
按照泰特勒的第二原则,译者必须具有很快辨认原作风格特色的本领。他必须准确地判断出原作风格属于哪一类,是属于严肃、髙雅、活泼、顺畅、华丽、考究的风格,还是属于朴素无华的风格,对于这些风格所具的特色,译者必须有能力在译文中同样明显地表达出来。如果译者缺乏鉴赏力,也不能表现这些特征,那么,即使他对原作的意思了如指掌,也只能推出歪曲原作形象的译品来。
译者要模仿原作的风格和手法,就应当常常这样想像:假使原作是用译语写作,他会以怎样的风格和手法表现自己。译者在模仿原作者时,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主要之点是,译者必须细心考虑原作语言和译作语言各自的特点。比如说:第 一,拉丁语以及法语具有表达简洁的特点,英译时无法照搬;第二,拉丁语和希腊语有些句子是倒装形式,译成英语时与英语要求不符合;第三,虽然英语也使用省略法,但它省略的程度远不及拉丁语。
译者遵循的第三原则是翻译工作中困难最大的部分。泰特勒把译者比作画家。两者都从事模仿,但各自的程度却不尽相同。要临摹一幅画,画家可以使用与原作相同的颜色,要注意的是如何忠实地模仿原作的笔法和形态。只要模仿得当, 摹本可具有原作的一切特征。然而,译者的工作却完全不同。他用的不是与原作相同的色彩,但必须给其“画面”以同样的力量和效果。译者不能照搬原作的笔法,而必须用自己的笔法来译出完美的“摹本”。他越是注意仔细摹拟,就越不能表现出原作的流畅和神采。要使译文既忠实于原文,又具有文采,译者就“必须既用原作者的灵魂,又以他自己的发音器官来说话”。但是译者在把原作的流畅笔触移植到译文中时,还需要有正确的鉴赏力,才不致流于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