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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领办创办的教育机构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所领办创办的为营利性法人机构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状态”应为“存续”,且不得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所领办创办的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的,不得在全国社会组织查询系统中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撤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育机构指的是:
(一)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在我省正式登记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学生研学旅行服务、出国留学服务、教育评估评价等教育及教育服务机构。
鉴于教育行业的实际,本实施细则所称“机构”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本条第(一)(二)款业务的非营利性法人。不包括生产教育相关用品、为学校和师生提供生活后勤安保等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创新创业人才确认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办法为准。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与申请表中信息核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三)技术入股机构、领办创办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退还原件)。
确认过程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供。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受理人核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向申请人提供《受理通知单》。不予受理或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向申请人予以说明。
第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内容和初审要求如下: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中查询申请人本人及所领办创办的机构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