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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勤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中学):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规范我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和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2019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第四条第5、6款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才引进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第五条要求,为明确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教育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确认。
(一)不超过55周岁。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
(二)申请创新人才:拥有能够促进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设立的教育机构,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
(三)申请创业人才:在本省领办、创办教育机构(在本省登记),并为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缴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领办机构指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其他出资人合资创办教育机构;创办机构指申请人个人独资创办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