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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发布时间: 2019-01-07 15:04:4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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