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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9-01-03 15:06:3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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