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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9-01-03 15:06:37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浏览次数: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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