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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应采取约谈指导教师、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调减相应学位点招生指标等办法处理,还应将抽检结果作为导师职称晋升、导师招生资格确定、院系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而形成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要依法撤销该论文作者所获得的硕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追究导师等相关责任人的立德树人职责。
第八条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学位论文抽检的管理工作,制定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对于管理、组织先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予配合造成抽检工作无法进行的学位授予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拟抽检论文,直接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硕士论文抽检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0月9日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