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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取范围: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军事院校除外)上一学年度授予的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
(三)抽取数量: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按3%-5%的抽检比例确定。
(四)抽取方式: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在我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中随机抽取,每个学位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对于授予学位人数较少的学位点,连续三年内至少抽检一篇或以上的硕士学位论文。对于新增首批授位的学位点、以及之前抽检存在问题的学位点,在后期抽检中应适当增加抽检比例,但每年的总体抽检比例不超过5%。
第五条论文评议
(一)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论文评议前,省学办与第三方评议机构联合制定专家遴选办法、评议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等。
(二)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聘请3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位专家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评议意见。凡查证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三)当3位专家均给出论文“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合格论文”;当3位专家中有2位及以上的专家给出论文“不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当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给出论文“不合格”意见,该论文再另送2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四)在论文另送评议意见中,当2位专家均给出论文“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合格论文”;当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给出论文“不合格”意见,该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六条结果使用
(一)以适当方式公开专家评议意见,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论文评议结果(包括抽检论文的总数、存在问题论文数、存在问题论文的评议意见等)。
(二)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省上将给予相应的预警,并将重点抽检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提高所在学位授权点论文的抽检比例;对于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同一年度“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省上将采取质量约谈、调减招生指标等处理,同时将抽检结果与学位授予单位的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和评奖评优等工作挂钩,并纳入学位授予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省上还将抽检结果纳入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认定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