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精选9.9元!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发布时间: 2018-12-07 14:40:09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次数: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发布评论! 【马上登录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