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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对安全稳定及舆情重大事项不报告并发生严重安全事件或不稳定事端的。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的学校,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半年,整改期间暂停招生。对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出恢复招生申请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照《江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置标准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恢复其招生资格。对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学校,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学校,取消次年年检资格。在省民政厅公布撤销其法人登记后,终止办学。
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吴江岚,联系电话: 0791-86765085。
附件:1.需要提交的材料
2.江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省管民办普通中专名单
附件2:江西省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省管民办普通中专名单.doc
江西省教育厅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