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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实训。高等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训。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实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安排指导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等信息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或者分立、合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