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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高校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由国家外专局、地方外专局、地方高校共同筹措。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专局根据教科文卫专家经费总体规模,结合项目中外国专家层次、来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给予立项项目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地方外专局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批复立项的外国专家项目做好经费核销工作,核销额度按项目批复额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外专局应实时追踪、督促立项项目的执行,对于因为专家自身原因无法执行的,可在立项项目范围内提出经费调整方案,将该项目资助经费调整增加到其他正在执行的、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但经费不足的项目上。追加资助的项目资助总额不得超过相关外国专家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上限。
第二十五条 地方外专局须在当年9月底前将上述项目经费调整方案报国家外专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所涉及项目的经费核销。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外专局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设立引智工作专项资金等方式对立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地方高校对获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应确保足够的配套资金,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核销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地方设立的引智工作专项资金和地方高校的配套资金除补充国家资助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不足外,可用于引进外国专家奖励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