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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地方高校应在组织申报项目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各地方外专局须对地方高校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申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文教司对地方外专局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和项目执行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文教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项目水平、重点需求、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立项建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文教司将立项批复结果通知各地方外专局,由各地方外专局将立项结果、相关经费资助额度和项目执行要求等通知各地方高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成果总结
第十七条 各地方高校应建立外国专家工作管理体系,确定负责部门和人员,做好本校项目统筹执行和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高校应及时对获批项目完善实施方案,督促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核销经费,并按要求向所在地方外专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跨年度滚动执行的项目在总结报告中应同时上报上一年度成果、下一年度的项目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项目执行效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地方外专局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项目成果的搜集、宣传和推广,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及时将项目总结和成果报送国家外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