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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运营管理的航空器出境入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航空器负责人,是指出境入境航空器运营人、所有人、机长等对航空器出境入境活动负责的单位、人员。
出境入境证件号码,是指旅客或机组人员持用的有效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号码。
人员类别,是指旅客或者机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