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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一)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旅客订座记录的,按每漏报一次处五千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报送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超过十人的,每多错报一人,增处一千元罚款;
(四)漏报或多报登机人员信息的,每漏报或多报一人处五千元罚款;
(五)未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五万元罚款。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有证据证明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仍允许其登机并载运其出境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每载运一人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