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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旅客订座记录采用国际标准电子报文格式,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航段、团体情况、联系地址、出票情况等。
第五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旅客值机手续时,逐一报送拟登机的旅客信息,并在飞机关闭舱门准备起飞前报送所有已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
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的内容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第六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报送的登机旅客信息进行预先核查,即时向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反馈预检指令。
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不准其登机。
第七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航空器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出境入境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