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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

发布时间: 2018-06-02 09:32:02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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