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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培育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推动网上法律服务与网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
(十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
(十三)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的互惠开放。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加快落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
五、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协调机制。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军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措施。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