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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按60—95%的比率,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
(四)鼓励知名企业推动员工创业。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企业员工和产业链相关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
五、健全创业创新服务体系
(一)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省、市、县三级及高新园区设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创业投资种子资金和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和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市、区)政府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增加投入,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子基金支持创业创新活动。对于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初创期、中早期创业创新项目,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每年对全省众创空间评价结果排名前20位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鼓励采用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利用政府发放“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和载体为创客提供服务,对各市、县(市、区)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服务创客的支出,由省财政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省财政对培育、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进行绩效奖励。
(二)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培育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种资本投向创客企业。支持高新区、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和社会组织开展天使投资人培训、天使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交流对接、天使投资案例研究等天使投资公共服务活动。加快基金小镇等私募基金机构集聚区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小微券商、小微证券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创业创新企业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鼓励市、县(市、区)探索建立创客企业库、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资金池,对合作金融机构向列入创客企业库的企业发放的贷款首次出现不良情况,由风险资金池对坏账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省财政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安排中作为一个因素对设立风险资金池,且运作有成效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推进差别化信贷准入和风险控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等方式给予财政扶持,分担科技贷款风险,发展个人创业小额信贷、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科技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创新动产、创单、保单、股权、排污权和应收账款等抵质押方式,开发灵活多样的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企业股改,引导企业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合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多渠道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