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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12 10:02:48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


  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五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七条 实验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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