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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20:4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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