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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20:4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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