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  会员注册  |  兼职信息发布    浏览手机版!    超值满减    人工翻译    英语IT服务 贫困儿童资助 | 留言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翻译新闻 > 政策规章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时间: 2018-01-04 09:20:45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浏览次数: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


  (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 章程;


  (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 学校名称、校址;


  (二) 办学宗旨;


  (三) 办学规模;


  (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内部管理体制;


  (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微信公众号

[上一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欢迎大家踊跃评论】
我来说两句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