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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外合作办学高效能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4-29 14:42:52   作者:《中国教育报》作者:林金辉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强化“入口”治理,完善准入标准和准入制度


  截至目前,全国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达2383个,比10年前翻了一番。要创新准入审批制度,改革审批模式,健全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体系。一方面,加快制度性探索,试点在特定区域适度放宽准入条件,适度放宽审批权限,适度改进审批程序和流程。另一方面,优化办学目标、办学基础条件、规划、学科专业设置、资源引进、教学组织、管理架构、财务制度等准入指标及权重,确保优质资源合理引进与有效利用。要通过调整准入门槛,缓解和解决中外合作办学学科、地区、层次等不均衡问题,采取措施避免低成本重复建设,引导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中西部中外合作办学予以政策倾斜,强调引入教育资源优质性时,突出其相对优质性,重点考察引进的学科专业和课程、师资是否具有特色,以及引入的资源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办学水平可持续发展的适切性,加大中西部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力度。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的同时,鼓励中外高校在完成本科阶段的合作后,向研究生层次拓展,贯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合作科研的路径。强化对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院校国际化办学条件和办学基础的考察和审核,增加其在准入标准中的权重。在受理和审批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时,应侧重于考察所在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状况以及中外双方拟合作高校整体办学实力对合作办学的支撑情况,确保具有充分必要性。地方和高校应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结构调整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才、科技、教育规划,做好中外合作办学专项规划,避免发展的盲目性。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申请文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查把关。建立健全专科类型及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机制,切实实行备案制度。


  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督促检查制度


  依法监督管理,加强规范办学,是中外合作办学高效能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联合小组,赴相关地区和办学单位督促、指导、检查工作,督查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要督促检查办学单位制定招生简章的规范性和报备、公开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坚持录取标准、严格招生制度的情况,杜绝超指标招生以及不按照审批专业招生等情况;主动回应办学成本“阳光核算”的社会关切,督促检查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公开情况,学费、住宿费等缴纳情况,规范收费制度;督促检查课程、教材和师资情况,规范教学制度。加强对引进教材选用审核机制和使用评估机制的检查,强化对师资聘任标准和管理程序的检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教师队伍。应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专业化、法治化水平,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升级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把办学机构和项目基本信息、外方合作学校基本情况、课程、教材、办学条件和特色、教育教学成果等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建立违规通报制度,对违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不定期通报。


  强化办学过程治理,完善评估制度


  2000年11月,国务院学位办下发《关于开展授予境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对授予境外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开展“整体合格评估”。2009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随后启动了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工作。进入常态化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至今已开展9轮,共完成对900多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评估。评估强化了质量主体意识,推动了高效能治理,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应该看到,评估工作中仍存在形式主义问题和个别弄虚作假现象。提升评估效能,应着力改革评估制度。包括优化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坚持量化和定性评价有机结合,强化人才培养过程评估;持续推进分类评估,探索具有法人资格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常态化评估;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常态化评估的同时,探索建立专项评估制度;重点扭住办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办学关键因素与协议不符,或者自行变更协议没有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际开展办学专业与审批专业不符,财务与审计制度不健全,外方长期没有参与实质性办学活动等;改进评估结果呈现方式,提高评估结果公开透明程度和社会公信力,更好发挥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报告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的导向作用。


  推进常态化建设,完善退出转型机制


  2018年6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批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终止的通知》,依法终止234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近三年来,共依法终止了334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被终止的机构和项目主要包括获批以后从来没有招生的,协议期满后中外合作高校一方或双方没有续约意愿的,招生数较少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且无法维持正常财务运行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或者在评估开始时及评估过程中自愿申请退出的,以及若干成功转型自然退出的。通过教育部门行政主导引退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现“腾笼换鸟”、淘汰更新、优化升级,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系统平衡和结构调整,是高效能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中外合作办学规模的稳步增长和质量效益的不断提升。当前,一些办学能力不足、专业竞争力缺乏、“连锁店办学”、名存实亡的机构和项目仍然存在。应强化执法处罚机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使退出有序平稳。同时,要加大力度,依法拓宽渠道,解决退出转型“口子”偏窄的问题,依法完善常态化退出转型机制。


  (作者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教育报》2021年04月29日第10版 版名:环球周刊·涉外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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