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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籍教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学生家长投诉外籍教师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对外籍教师的履历和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的;
(七)违反外籍教师兼职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情况通报)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教育机构违法聘任外籍人员,或者外籍教师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补充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访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F字或相应类别签证。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对外籍专家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参照本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配套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聘任管理的具体规范。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有关聘任外籍教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国境内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原题为《教育部关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