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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合伙制企业具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合伙企业在风险分配方面具有不同的形态,满足了不同行业的需要。合伙企业主要包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有限责任企业。
(一)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GP)
普通合伙(GP)是最基本的合伙形式,凡未登记为其他企业的人合的、 营利性组织便推定为合伙企业,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设立合伙的意思表乐,也无须履行任何特定的成立手续,均为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条件是必须有经营行为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仅仅共同拥有财产或非营利性组织不视为合伙法律关系。合伙人之间应分配净利润(net profit),以体现普通合伙企业共享利 润、共担风险的宗旨。
(二)有限责任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
有限责任合伙(LLP)是普通合伙(GP)的--种特殊责任形式,只有普通合伙才可以申请享有有限责任合伙的责任限制的保护。我国《合伙企业法》称 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与普通合伙类似。 不同的是在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下,对某一合伙人、员工等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低能力的或渎职的行为所产生的侵权与违约责任,全部合伙人以全部合伙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度的连带责任,超过合伙资产总额的未偿付债务由过失合伙人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于他人过错能否享有有限责任保护只能就具体事件具体分析,而其对自己的过错则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A lawsuit on behalf of members of Enron Corp.'s employee-retirement plan has been expanded to allege that the company's independent auditor, Arthur Andersen LLP of Chicago, "knowingly participated in Enron's breaches of fiduciary duty" by actively helping Enron conceal its true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the imprudence of investing in Enron stock. (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Tuesday, December 4,2001/ pC17)
一项代表安然公司雇员退休金计划成员的诉讼提出了新的主张:安然公司的独立审计人——位于芝加哥的安达信有限合伙企业——积极协助安然公司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和购买其股票的潜在风险,这种做法“知情地参与了安然(管理层)违反信义义务”。
(三)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LP)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他(他们)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享有管理权,并对有限合伙企业及所有合伙人负有诚信和 忠诚的义务;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但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无管理权,其一旦介人对合伙事务的经 营管理即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