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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们所举例子看得很清楚,除了第五項(没有例子)外,这些“形式上的变动”全部都是语义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华德和奈达毫不含糊地强调:有符合这些情况时,才“可以和应该”作这样性质的变动。这几条规定显然包含着现代符号学理论和大量翻译实践经验的结晶,对于翻译理论是一个重要贡献,使翻译工作者在需要变动语义时有了一个可以参考的范围。
但是可以变动的并不一定全都应该变动,尤其是怎样掌握变动的分寸才能恰如其分,他们从《圣经》翻译中总结的经验,却未必全部适用于一般的翻译。例如在第三项下,他们为这类改动规定了这样一个限度:“有些重要的宗教象征虽然常常含义模糊,却因为对于保证《圣经》信息的完整统一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所以必须保留,不能改变。他们所举的例子有两个,一个是不能因为读者不熟悉钉在十字架上处死的办法,就把它改成砍脑袋或是美国式的lynch,另一个是不能因为有些地方的风俗重猪贱羊, 就把“上帝的羊羔”改成“上帝的猪仔子”显然这条界线基本上是从宗教立场划出的,对于一般翻译工作者来说就不一定全部恰当了。
凡是涉及全书完整统一的细节,翻译时都必须特别重视,这是正病的。但是从他们所举的例子看来,实际的关键是耶稣基督的神圣性。十字架之所以不能改动,是因为基督钉死在那上面, 而羊羔不能改成猪仔子,也因为“上帝的羊羔”指基督。应该承认, 这样的事实或形象确是不能改动的,但是对于一般文艺翻译而言,界线不能划在这里。也就是说,有些他们认为并不神圣因而可以改动的事物,从文艺翻译的要求来说还是不应该改动的,或是虽可调整却不宜大动的。
同样讲等效,为什么奈达会把这样的自由译法看作“完全的动态对等”,甚至在遭到反对时还强调这种译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遗憾的是1982年合作时间匆促,未及请他详谈“完全可以理解”的思路,否则掌握分寸如此不同的原因当时就立刻清楚了。现在结合上述华德与奈达新著中的观点可以看得清楚,奈达这种立场和他所指导的《圣经》翻译的根本目的有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