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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古籍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整体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实施。各级古籍收藏机构也要根据规划,细化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推进队伍建设。将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计划,统筹开展分类分层培训。发挥古籍保护人才培训基地作用,持续开展在职培训,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古籍人才队伍。发挥高校古籍教学科研人才较多的优势,利用高等院校古籍人才培养及整理研究专项基金,加强对古籍保护研究型人才培养。依托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古籍文献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完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起结构合理、业务过硬、工作高效的专家队伍。
(三)开展监督评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会同古籍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加强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面向各类古籍保护主体、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制度、问责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管、定期督查和年度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单位收入分配和人员奖惩等挂钩,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持续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