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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4号
《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
2017年11月1日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