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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31 14:53:3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导游专座”的旅游客运车辆,安排的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旅游客运车辆核定乘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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