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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31 14:53:3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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