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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31 14:53:36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浏览次数:


  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第三十条 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是对导游服务水平的综合评价,星级评价指标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等构成。导游服务星级根据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执业情况每年度更新一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真实地备注各自获取的导游奖惩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导游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等,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费用。


  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等应当对导游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岗位技能、文明服务和文明引导等内容的岗前培训和执业培训。


  导游应当参加旅游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和旅行社开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文明服务内容的培训;鼓励导游积极参加其他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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