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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菏发〔2015〕10号)

发布时间: 2018-05-23 15:12:04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民间投资进入创业领域,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会审制度,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借款人,简化贷款手续,在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放贷款。降低青年创业者担保条件,提供灵活便捷的信贷资金支持。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作用,探索实行“农户联保、林权证抵押担保、政府贴息”的创业扶持模式,促进农民创业。


    13.加大创业贷款和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凡在菏泽市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15年市本级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5000万元,县区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试点资金安排不足时,可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小额担保基金。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市县两级每年安排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1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鼓励发展行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体经营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相关税费。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达到福利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依法减免相关税收。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5.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重点资助高校毕业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创业,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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