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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32号)

发布时间: 2018-05-14 15:33:11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摘要: 为充分发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政府为帮助社会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贷款,对缓解创业者筹资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本地创业,落实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建立并落实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将其纳入本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充分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支持和服务力度,在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建立贷款“一站式”服务窗口,积极鼓励推进网上贷款服务。要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能力建设,加强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推进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和办理手续,合力做好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和贴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部门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各地要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商业贷款清偿结束后,可以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结合贷款人个人信用状况取消反担保措施。确需采取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人实际贷款额的30%。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不得仅限于公务员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反担保。各地要尽快制定取消或降低反担保门槛以及丰富反担保措施的政策措施。要加大融资担保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开展以房产抵押、存单质押、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厅、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三、切实简化办事手续,优化贷款流程。目前,各地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和办事过程仍然过于复杂,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简化贷款操作流程,合理评估贷款审批要件,明确制定并公示申请材料清单和办事规则,对于与风险审慎不相关的要件坚决予以取消。一律不许对贷款人再设置清单外清单,出现相关情况,按违规处理。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人社、教育和妇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自行查询贷款申请人征信证明、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及农村妇女状况等相关信息。要进一步优化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各地要在政府政务大厅中的银行机构或经办银行网点开设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一站式”办公服务。贷款人不再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改由向当地经办银行网点专门窗口或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要和银行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准入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在网上查询不到的,经办银行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录入“金保工程”网。要采取“互联网+金融”方式,逐步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共同规范高效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工作,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妇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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