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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5日
包头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就业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及就业创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补助资金(基金)使用管理、就业创业培训、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的监督核查。
第三条 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就业创业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结合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社会监督制度,实现对就业创业各项业务工作的全面监督核查。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充分发挥就业促进、职业能力建设、失业保险、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规划财务、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作用,督促并指导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监督核查。
第五条 市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监督核查的组织实施,建立就业创业监督核查部门协调机制,坚持日常业务监督核查、重点工作监督核查和专项监督核查相结合。各业务科室应各司其职,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职能要求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的监督核查;监督核查科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就业创业重点工作的监督核查和专项业务工作的监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