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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粤府办〔2016〕68号)

发布时间: 2018-05-11 15:30:33   作者:译聚网   来源: 中国就业网   浏览次数:


 (九)进一步完善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等公共信息,为返乡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全方位创业服务。加快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为返乡创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中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问题。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鼓励科技创新对接返乡创业。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建立市场化创新创业促进机制,依托产业链建立新型创业平台,培育和带动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创业发展。鼓励农科院等大型科研院所、涉农高等院校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返乡创业人员运用科技成果创业,加速资本化、产业化步伐。充分利用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研究院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实现返乡创业与科技创新的有序对接和联动发展。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科技特派员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


 (十一)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和负担。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异地务工人员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十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返乡人员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收费,以及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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