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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暂未认证通知单;
(六)留服中心出具的其他认证结果。
第18条【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者对认证结果持有疑议,可在收到认证结果后的12个月内申请一次免费复核,留服中心将依据本办法对认证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请者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申请者在收到认证结果12个月后对认证结果提出疑议的,需按流程向留服中心重新提交认证申请,并按照学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缴纳认证费。对申请材料没有实质性重大变化的第二次认证申请,留服中心可拒绝受理。
留服中心针对同一申请仅提供一次复核。
第19条【可在线查询期间】
留服中心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6年1月1日以后、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8年8月1日以后、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认证书,可在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