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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层次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规定、条例、决议等等)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通过”之后,才能颁布施行;故在某法(律/规)名称之后,往往就有一定的文句标明其由某组织机构于何年何月通过(实施/试行),这种文句便是这里所说的“通过文句”如(以下所引,汉语原文引自《中国法律年鉴》,英语译文未另注出处者均引自外文出版社1987年版两卷版英文译本):
1. 原文:198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处理刑事案件期限的决议)
译文:Adopted on September 10. 1981
如果不是具体通过,而是“原则通过”,那自然要把这层意思翻译出来,如:
2. 原文:1979年2月23日...…原则通过(《森林法(试行)》)
译文:Adopted in principle…on February 23, 1979
看来,问题简单明了,毋需讨论,但徂必须指出,这里的“通过”除“adopt”之外,也可用 “make”甚至“pass”,只是在同一种法律(规)汇编中的若干法律(规),其“通过文句”中“通过”的英译必须一律,而不能一会儿用“adopt”、一会儿译作“make”,—会儿又改用 “pass”。
“通过文句”除了必须标明日期外,一般尚需表明通过之场合。如:
3. 原文: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
译文:Adopted at the 17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通过文句”往往同公布与施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
以上3例,如果回过头去再读一遍,还可以发现一个什么问题呢?唔?对了,应该说可以发现两个事实。现在先谈谈一个比较简单的事实,即:凡规定日期的,这日期,在汉语原文中总是冠其前而英语译文中却总是殿其后的。这原是通常的词序。但是为了强调,也可破例——下例译文中日期就破例而越位了:
4. 原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
译文:Adopted 12 April 1986…the 4th Session of the 6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CH Australia Limited, 19-150
但是,更重要的发现则是以上各例中只译出了在什么场合“通过”而没有译出是由那一个机关(权力机关)通过的。这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如果观察一下海外制作的我国法律英语译文,那情况就两样了。请看(汉语原文同上列例4,不再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