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语委、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管理,确保测试工作的严肃性,我们组织修订了2008年印发的《湖南省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用)》(湘语〔2008〕6号)。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2月28日
湖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普通话水平测试纪律,保证测试信度,维护测试权威,促使测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参加测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测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和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语委办管理下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四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考生的考试报名、考务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考场设置、考试组织、考务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等工作。各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市州测试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应试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高校测试站”)负责具体实施本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第五条 普通话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省语委统一编号、打印并加盖“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专用章”钢印。普通话等级证书全国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