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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
2018-06-04 15:30:26    译聚网    国家版权局    



  2.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也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1.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1)授权公开表演 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


   (2)授权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2.戏剧作品或音乐戏剧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对其原作的权利的整个期间应享有对其作品的译作的同等权利。


  第十一条之二


  1.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1)授权广播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无线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方法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授权由原广播机构以外的另一机构通过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3)授权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任何传送符号、声音或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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